沪海大教[2017]200号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,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生必须在开学时按时注册。
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旷课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未经请假、请假未经批准和超过假期未续假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
第四条请假制度
1.学生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证明(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)。
2.学生一般不予请事假,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,需家长提供签字证明材料。
3.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的校外活动,由组织部门统一办理相关学生请假手续;学生不能因参加校内社团活动请假。
第五条 请假流程
1.请假手续必须事先办理,学生须填写《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请假条》。
2.学生请假在3天以内者,须经辅导员批准;请假3天以上者,须经辅导员、学院教学院长批准。经批准后将复印件交给任课教师,原件自己保存。
3.急病或突发事故,应即时告知辅导员,否则不得事后补假。
第六条 所有类别课程(理论、实习实践课)的旷课时数以实际学时数计算。
第七条 学生上课出勤情况,由任课教师考勤,任课老师可采用点名、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勤。一学期随机抽查旷课三次及以上者,或请假时数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,或航海类专业船员考证类培训课程上课出勤低于该课程总学时的90%者,经任课教师认定,应取消其考核资格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。对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考生,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两周将名单反馈给开课学院教学秘书,开课学院教学秘书将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,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反馈给学生辅导员,由辅导员告知学生被取消考核资格情形。
第八条 获准某课程免考勤者可以不参加该课程课堂考勤。
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原《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参加教学活动的考勤办法》(沪海大教〔2014〕216号)同时废止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