沪海大财[2017]218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、上海市物价局、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》(沪教委财[2005]49号)的精神,并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的范围为全日制本科专业。
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办法后,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(不含修读教学计划要求以外学分和重新学习学分的学费)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。学校确定各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,并按国家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,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。
第二章 收费标准
第四条 对于教学计划要求以内学分,由于不同专业的年学费标准、总学分不同,所以各专业单学分收费标准的确定公式如下:
专业学分单价(元)=实行学年制的年学费标准(元)×学年÷专业计划要求总学分。
第五条 各专业的年学费标准根据入学年度“上海海事大学招生章程”确定,专业计划要求总学分根据入学年度《上海海事大学教学便览》中的专业培养计划确定。
第六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,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者可参加补考,补考不收费。不可参加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合格者,可选择重新学习该门课程。对重新学习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,每学分单价为100元。
第七条 修读教学计划要求以外课程,按每学分单价100元收取学费。
第八条 专升本、插班生、转专业学生, 其正式转入后所选的学分,按转入的专业标准进行收费。
第三章 学费收取和结算
第九条 对教学计划要求以内课程的学费,学校每学年初,按本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。学生毕业离校前,与学校结算。
第十条 对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,每学年初收取上一学年重新学习课程学费,毕业离校前收取当学年重新学习课程学费。
第十一条 对教学计划要求以外课程的学费,毕业离校前收取。
第十二条 由于伤、病、出国、创业等原因办理退学的学生,根据教务管理部门核算的学分,结算学费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、教务处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原《上海海事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 》(沪海大财字[2010]242号)同时废止,其它文件中有与本文不同的规定,按本文执行。